1.17.8. 信心與稱義的關係
§ 8. 信心與稱義的關係
所有自稱為基督徒的人都承認「因信稱義」的教義。然而,正如前文所暗示的,對於信心與稱義之間的關係,存在著不同的觀點。
- 伯拉糾主義者(Pelagians)與理性主義者(rationalists)教導說,對神的存在與完美,或對道德與宗教真理之偉大原則的信心,是我們蒙神悅納之道德卓越性的源頭。這或許只是以另一種方式表達相同的觀點:即神在亞伯拉罕的例子中(進而對其他人也是如此),以信心或對神的信靠所包含的虔誠心境,來取代完美的義。
- 羅馬天主教徒(Romanists)將信心僅僅視為一種「贊同」(assent)。信心並非作為一種美德,也不是作為領受基督所提供的義而稱義。它既不是稱義的形式因(formal cause),也不是工具因(instrumental cause),而僅僅是預備因(predisposing cause)或偶發因(occasional cause)。一個人贊同基督教的真理,並贊同教會是神為拯救人類所設立之神聖機構這一更特殊的真理。因此,他來到教會並領受洗禮,藉此「因事之功」(ex opere operato),一種恩典的習慣或屬靈生命被注入靈魂,這才是稱義的形式因;亦即,它使靈魂內在變得公義或聖潔。在此意義上,罪人可以被稱為因信稱義。這是「第一次稱義」。當人因此變得聖潔或重生後,信心的操練便具有了真正的功德,並進入其「第二次稱義」的基礎,藉此他獲得了永生的權利。但在這裡,信心與其他基督徒的美德處於同等地位。它既不是稱義的唯一基礎,也不是最重要的基礎。從這個觀點來看,它不如愛心,事實上,信心作為一種基督徒的美德,其所有價值皆源於愛心。因此,這被稱為「成形的信心」(fides formata),即以愛為本質的信心,是賦予其特質的原則。
- 羅馬天主教的教義
根據羅馬天主教的體系:(1)神是稱義的動力因(efficient cause),因為靈魂是藉著祂的大能或超自然的恩典而變得公義。(2)基督是功德因(meritorious cause),因為神是為了祂的緣故,才將這種救贖性的恩典或聖靈的感化賜給人類。(3)內在的義(inherent righteousness)是形式因,因為靈魂藉此變得真正公義或聖潔。(4)信心是偶發因與預備因,因為它引導罪人尋求稱義(重生),並使神樂意賜下這份祝福。在此層面上,它僅具有「適宜的功德」(merit of congruity),而非「應得的功德」(merit of condignity)。(5)洗禮是本質的工具因,因為唯有透過或藉著洗禮,內在的義才被注入,稱義才得以實現。關於第一次稱義,大抵如此。在這次使罪人聖潔的稱義之後,(6)善行——即新生命的所有果子與操練——便具有了真正的功德,並構成了基督徒獲得永生權利的基礎。
特利騰會議(Council of Trent)對此議題的表述如下:「此稱義之因,其終極因(final cause)為神的榮耀與基督,以及永生;動力因(efficient cause)為慈愛的神,祂白白地洗淨並聖潔化我們,用應許的聖靈印證並膏抹我們;功德因(meritorious cause)為祂最親愛的獨生子,我們的主耶穌基督,祂在我們還是仇敵時,因著愛我們的大愛,藉著祂在十字架木頭上最神聖的受難,為我們贏得了稱義(即重生),並為我們向父神作了補贖;工具因(instrumental cause)為洗禮聖事,這是信心的聖事,沒有它,就無人能獲得稱義;最後,唯一的形式因(formal cause)是神的義,不是祂自己所擁有的義,而是祂使我們成為義的義:即我們領受了祂所賜的義,在我們心思的靈裡更新,不僅被視為義,而且被稱為義,並且確實成為義,每個人都按照聖靈隨己意分給各人的尺度,以及各人自己的預備與合作,領受了內在的義。」此外又說:「我們之所以稱為義,是因為透過那內在於我們的義而稱義;這義同樣是神的,因為它是透過基督的功德由神注入我們心中的。」這一切都與第一次稱義或重生有關,即靈魂從屬靈的死亡轉向屬靈的生命。關於賦予永生權利的第二次稱義,貝拉明(Bellarmin)說:「所有天主教徒的共同見解認為,義人的善行確實且適當地具有功德,且這功德不僅是針對任何獎賞,而是針對永生本身。」特利騰會議第六期第三十二條教令,將任何教導不同教義的人處以絕罰:「若有人說,稱義之人的善行只是神的恩賜,而非稱義者本身的善行功德;或說稱義者藉著他因神的恩典與耶穌基督的功德(他是基督活的肢體)所行的善行,並未真正賺得恩典的增長、永生,以及若他死於恩典中,便能獲得永生與榮耀的增長;則處以絕罰。」由此可見,根據羅馬教會的教義,信心與稱義並無特殊或直接的聯繫,該教會口中的「因信稱義」,與福音派基督徒所指的意思截然不同。
- 勒蒙派(Remonstrant)觀點
- 根據勒蒙派或亞米念主義者(Arminians)的觀點,信心是稱義的基礎。在福音之下,神接受我們不完美的順服(包括信心並由信心所生),以取代當初給予亞當的律法所要求的完美順服。聖經中有一處經文,或者說一種表達方式,在多處出現,似乎支持這種觀點。在羅馬書 4:3 中說:「亞伯拉罕信神,這就算為他的義」;在該章第 22 節以及加拉太書 3:6 中亦然。如果這句話是按照羅馬書 2:26 中「他的未受割禮,豈不算是受割禮嗎?」這類經文的類比來解釋,它確實意味著信心被視為或被接受為義。然而,聖經是神的話,因此是前後一致的。因此,如果一段經文的一種解釋與聖經在其他地方的教導不一致,而另一種解釋則與之相符,我們就有義務接受後者。這條規則雖然簡單明瞭,卻經常被違反,不僅是被那些否認聖經默示的人,甚至被那些自稱承認聖經無謬權威的人所違反。他們似乎認為,使每一段經文僅僅表達其語法結構與邏輯聯繫所暗示的意思,而不顧聖經的類比,是一種獨立性的證明。這是無理的。在創世記 15:1 中,我們讀到亞伯拉罕在主面前哀嘆自己無子,家中的僕人將成為他的後嗣。神對他說:「這人必不成為你的後嗣;你本身所生的才成為你的後嗣。於是領他走到外邊,說:你向天觀看,數算眾星,能數得過來嗎?又對他說:你的後裔將要如此。亞伯拉罕信耶和華,耶和華就以此為他的義。」若單看這段經文,有人推論亞伯拉罕信心的對象是關於眾多後裔的應許。假設這是真的(事實上並非如此),又有什麼權利假設「亞伯拉罕的信心被算為義」,其意義會超過詩篇 106:31 說非尼哈的熱心被算為義,或申命記 24:13 說歸還窮人的抵押品「在耶和華你神面前就是你的義」呢?沒有人會認為,一次熱心的表現或一次善行,就被視為對律法的完全順服。根據舊約的用法,「算為義」本身的意思僅僅是「視為正確」、「認可」。非尼哈的熱心是正確的,歸還窮人的抵押品是正確的。這些是神所認可的行為。同樣,祂也認可亞伯拉罕的信心。他藉著相信獲得了神的恩寵。然而,正如使徒所教導的,事實遠不止於此。他首先教導說,神對亞伯拉罕所作的偉大應許(信靠此應許確保了他的稱義),並非他的肉身後裔要像天上的星那樣多,而是萬國都要因他的後裔得福;其次,所指的後裔並非眾人,而是一個人,那個人就是基督(加 3:16);第三,亞伯拉罕的後裔要為世界帶來的祝福就是救贖。「基督既為我們受了咒詛,就贖出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……使亞伯拉罕的福(即對亞伯拉罕的應許)因基督耶穌可以臨到我們。」因此,對亞伯拉罕的應許就是藉著基督的救贖。因此,使徒教導說,凡屬基督的人,就是亞伯拉罕的後裔,是照著應許承受產業的。因此,亞伯拉罕所信的,是女人的後裔、示羅(Shiloh)、世界所應許的救贖主將從他而出。他信靠基督作為他的救主、他的義與拯救者,因此他被視為義,並非因為他信心的功德,也不是以信心為基礎,或以信心取代義,而是因為他領受並單單倚靠基督以得救。
除非這就是使徒的意思,否則很難看出他的論證有何連貫性或力量。他的目的是證明人稱義不是靠行為,而是白白地稱義;不是因為他們是什麼或做了什麼,而是因為為他們所做的事。他們是藉著贖價、藉著祭物得救。但若說對贖價的信靠能救贖,或被視為贖價的替代品;或者說對祭物的信心(而非祭物本身)是蒙悅納的基礎,這都是荒謬的。為了證明這就是聖經所啟示的稱義方式,保羅引用了亞伯拉罕的例子。他不是因行為稱義,而是因信救贖主而稱義。他期待著作為一個不虔誠的人被稱義(羅 4:5)。他告訴我們,這就是我們必須做的。我們沒有自己的義。我們必須以基督為我們的智慧、公義、聖潔與救贖。在上一章中,使徒已經說過,我們是因信基督的血(作為罪的挽回祭)而稱義;若他要從亞伯拉罕因其信靠的心境(這心境使他相信儘管百歲高齡仍能成為眾多後裔之父)而稱義的事實來證明這一點,那將是自相矛盾的。
此外,必須記住,聖經從未說我們是「因著信心」(dia pistin)而稱義,而總是說「藉著」或「透過」信心(dia 或 ek pisteōs 或 pistei);而且,這並非因信心本身;不是因對神的信心,也不是因對聖經的信心;也不是因對某個特定的神聖應許(如亞伯拉罕關於眾多後裔或擁有迦南地的應許)的信心;而僅僅是因對一個特定應許的信心,即藉著基督得救的應許。因此,我們稱義並非因為信心所證明的心理狀態,也不是因為作為信心果子的善行,而僅僅是因信心作為一種信靠基督的行為。這必然意味著祂(而非我們的信心)是我們稱義的基礎。祂(而非我們的信心)是我們確信的基礎。基督徒怎能希望情況有所不同呢?將基督絕對完美且無限功德的義,與我們自己不完美的福音派順服相比,作為確信與平安的基礎,這兩者之間有何可比性!
此外,這種教義也羞辱了福音。它假設福音比律法更不聖潔。律法要求完美的順服;福音則滿足於不完美的順服。而我們最好的順服是多麼不完美且不足,每一位信徒的良心都能證實。如果它不能滿足我們,又怎能滿足神呢?
然而,對這種勒蒙派教義關於信心與稱義關係的主要反對意見,在於它直接違背了神話語中清晰且貫穿始終的教導。聖經教導我們不是因行為稱義。這種教義卻斷言我們是因行為稱義。聖經教導我們是因基督的血稱義;是因為祂的順服,稱義的判決才臨到世人。這種教義卻斷言神是因為我們自己的義而宣告我們為義。聖經從始至終教導說,我們得救或稱義的全部基礎都是客觀的,即基督作為我們的救贖主、我們的贖價、我們的祭物、我們的中保,為我們所做的一切。這種教義卻教導我們向內看,看我們是什麼、做什麼,作為我們蒙神悅納的基礎。可以肯定地說,這對覺醒的良心來說是完全無法滿足的。罪人無法倚靠自己內在的任何事物。他本能地仰望基督,仰望祂為我們所做的工作,作為確信與平安的基礎。歸根結底,這是一切信徒的盼望,無論他們的稱義理論為何。無論是天主教徒、勒蒙派還是奧古斯丁主義者,他們在臨終時都將目光投向基督。「摩西在曠野怎樣舉蛇,人子也必照樣被舉起來,叫一切信他的人不致滅亡,反得永生。」
- 新教教義
- 新教關於此議題的共同教義是:信心僅僅是稱義的工具因。它是領受並倚靠基督的行為,對於稱義這一目的,它與任何領受所提供之好處的行為並無不同。這顯然是聖經的教義:(1)因為聖經不斷地說我們是藉著或透過信心稱義。(2)因為稱義的信心被描述為仰望、領受、來到、逃往避難所、抓住,以及呼求。(3)因為我們稱義所歸屬的基礎,以及罪人所信靠的對象,被宣告為基督的血、死亡、義與順服。(4)因為基督作為贖價、祭物,並以此實現我們救贖的事實,必然意味著使我們有份於祂工作功德的信心,只是一種單純的信靠行為。(5)因為對此情況的任何其他看法,都與稱義的白白恩典性質、基督的榮耀,以及信徒的安慰與確信不相容。